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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协会行业规约

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协会行业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商会的自律机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规范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本商会的会员单位,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商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五条 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事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规定,规范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树立质量好、用户的思想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的工艺、技术规程、规范,坚持质量好。不许伪造商标和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实行价格自律,不许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严禁用低价竞争手段而造成的低质量工程。

第八条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全过程,对事故苗子和发生的事故抓住不放及时处理。

第九条 提倡学科学、学技术、学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制冷(暖通)空调设备生产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都应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工作。列入“三保”范围的产品,应切实做好“三保”工作。

第十一条 家用、商用空调及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企业,应切实履行“保修期”。

第十二条 家用、商用制冷(暖通)设备安装维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品安装维修质量,按级收费,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制冷(暖通)空调设备生产、安装、维修企业在制冷设备安装维修方面要对所以从业员工进行规范操作培训,尤其是系统回收和加注氟里昂的操作环节,严禁控制直接排放和泄露在空气中。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提倡遵纪守法,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在经营活动中,坚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自尊自律,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行业和企事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和自律精神,发挥企业间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企业间发生的突出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调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有攻击和诋毁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有仿冒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进行虚假的宣传,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并由商会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道德遣责,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商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商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由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商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商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苏州市制冷设备服务业商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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