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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制冷协会,英文名:Suzhou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简称SZAR。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苏州大市从事制冷业科研、制造、销售、服务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提高行业素质作为根本宗旨。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从事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苏州市制

冷行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相城区安元路318号1、2号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章,加强会员自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接受社会组织监督;

(二)团结行业内的教育、科研、商贸、信息、服务的企业,对国内外行业供需形势、管理体制、利用保护、产品开发以及产品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开展行业的科研、设计、创新等服务;

    (三)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以提高生产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组织和开展国内外有关行业的各项活动,多方面加强同国内外对口组织的联系,学习、借鉴和及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行业的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技术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五)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出版有关行业方面的书刊及海报,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行业的政策;

(六)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提高会员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

(七)搞好本协会自身建设,设立专业委员会,开办实体机构,推进数字化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努力承办政府委托其有关事项;

(八)本协会大力发展行业自主品牌建设,力争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由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凭已交会费的会员证件,可参观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展览会、有关学术交流会,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

(七)会员在本行业内合法经营时遇到纠纷、困难时,本协会有责任为会员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议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3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1/2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人选须经市委统战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未经综合评价或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作为会长人选;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在会长授权下可代理会长职权,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常年聘请法律顾问,注重依法、依章、依规,开展协会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30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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