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苏州市制冷协会 英文名:Suzhou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简称SZAR。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大市从事制冷业、暖通空调行业、设计、科研、制造、销售、以及建筑环境能源应用、维保维修、节能改造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把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提高行业素质作为根本宗旨。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从事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苏州市制冷、空调行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在党组织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协会党组织参与协会人事、财务、换届等各项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
本协会与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
本协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苏州市总商会党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 苏州市姑苏区来运路1号天翼(苏州)科技创业园A幢205室,邮政编码215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章,加强会员自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接受社会组织监督;
(二)团结行业内的教育、科研、商贸、信息、服务的企业,对国内外行业供需形势、管理体制、利用保护、产品开发以及产品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的科研、设计、创新以行业展示展览等服务;
(三)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以提高生产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组织和开展国内外有关行业的各项活动包括联合开展本行业展示交流活动等,多方面加强同国内外对口组织的联系,学习、借鉴和及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技术管理等专业业务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认定等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五)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出版有关行业方面的书刊及海报,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行业的政策;
(六)承担社会公益责任,提高会员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
(七)搞好本协会自身建设,设立各技术专业委员会,开办实体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评估、鉴定等技术服务,推进数字化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努力承办政府委托其有关事项;
(八)本协会大力发展行业自主品牌建设,力争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凭已交会费的会员证件,可免费参观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展览会、有关学术交流会,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 1 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 1 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扰乱行业营商环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在协会担任本届负责人领导职务的,届中非特殊原因本人无故辞去及因个人原因被理事会罢免负责人职务的,经理事会集体表决通过决议之日起,个人及企业5年内不得享有重新入会资格及不能以本会名义担任任何身份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为本行业有奉献精神;
(四)在本行业守信规范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理事、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职条件
本会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兼任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双重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定表决法定代表人及会长义务责任制度执行;
本协会日常工作可执行轮值会长制度,每届推选轮值会长候选人原则必须在负责人当中产生;原则每期轮值为1年,如有轮值续任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续任,每期轮值最长不超过2年;轮值会长义务与职责严格按照理事会表决通过的轮值会长制度执行。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对协会组织具有奉献精神、要有较高政治觉悟及大局观思想;
(二)在本市制冷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与良好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聘任秘书长可以连任,但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六)会长、法人代表人选须经上级政府部门综合评价合格;
(七)会长与秘书长分设,秘书长为专职;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本协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兼任。
(十一)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不是会长兼任单独有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行业管理部门苏州市总商会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任期与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一)本会如执行法定代表人、会长分开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与会长人选应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及企业,不接受境外资助与指派。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不适任情形的,应主动辞职;理事会可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四条 会长职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与督办落实;
(三)领导理事会全面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与财务预算决算;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合同、协议、公文及法律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党组织与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章程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会员与监事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确保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维护法人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三)对本会党建、业务、财务、人事、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等负总责;
(四)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决策、财务收支等;
(五)接受行业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六)发生重大风险、重大纠纷、重大舆情时,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
(七)离任前须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共同义务(会长、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勤勉,维护本会与会员整体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贯彻民主办会,坚持集体决策,不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备;
(四)规范财务管理,不侵占、私分、挪用、拆借本会资产;
(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费、摊派、担保、借贷;
(六)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或承担债务;
(七)保守行业秘密与会员商业信息,维护本会声誉;
(八)推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与标准化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罢免与终止
(一)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由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职务:丧失行为能力、被刑事处罚、严重失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拒不接受监督、损害本会重大利益、违法本会理事会制定的管理制度等其他不适任情形。
(三)职务终止后,须在15日内完成交接,由监事会监督。
(四)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及会长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苏州市总商会党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苏州市总商会党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轮值会长制度》《会议制度》《会长义务与责任》《法定代表人义务与责任》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财务由专业代账公司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为协会代账。出纳为先和秘书处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28日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